毛某信用卡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5日,朱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任某帮忙贷款,任某以贷款需要银行账户流水为由要求朱某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号码等信息,在网络贷款办理批准后隐瞒贷款资金已到位的事实,将资金据为己有。任某某通过同样的手法在2018年6月至10月利用POS机套现朱某等10余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52936元。2018年五六月,被告人毛某通过微信认识了任某,经过微信交流,任某与毛某商定,毛某将任某提供的他人信用卡利用POS机将信用卡内资金套现,收取1%~2%的手续费后将剩余资金通过微信、支付宝或者银行卡转账等方式转给任某。2018年10月,任某先后将肖某等人信用卡信息发给毛某。毛某将信用卡绑定在持有的苹果手机钱包软件内,通过POS机将信用卡内的资金套现,收取手续费后将剩余资金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方式转给任某。毛某先后帮助任某套现合计119911元,毛某非法获利3000余元。任某通过同样的手法在2018年6月至10月利用POS机套现朱某等10余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52936元,2019年11月8日任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020年6月2日,汇川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毛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例评析
此案是典型的上游犯罪,下游帮助洗钱的案例。本案中,被告人毛某主动到约定地点与公安民警见面,视为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案例选自反洗钱名家经典图书——《金融机构可疑交易与洗钱犯罪类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