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非法经营票据洗钱案
★介绍
该案由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触发,经反洗钱部门甄别分析后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最终被当地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审结判处。
★基本案情
(1)发案情况
2013年1月,反洗钱部门收到辖区内金融机构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报告显示,自2012年初以来,某轮胎销售公司通过网上银行与外地大量交易对手频繁发生大额资金往来,累计收付资金454笔,金额9.92亿元,与其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交易对手涉及本地及外地大量非轮胎行业单位,与其经营范围明显不符。2013年1月28日,反洗钱部门将该线索移送威海市公安局。
(2)侦查发现情况
2013年2月20日威海市公安局对此线索立案侦查,2013年10月30日案件侦结。某轮胎销售公司负责人王某,以公司名义从事银行承兑汇票买卖、贴现等非法经营活动,从中收取手续费,获利100万元。涉案轮胎销售公司是一家小型私营企业,注册资本20万元,主要从事轮胎及其他橡胶制品的批发零售业务。自2012年以来,该公司负责人王某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除以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收取货款外,还通过公司以2%~3%的贴现率从事“倒票”活动。据警方初步统计,该案中被倒卖的银行承兑汇票累计金额超过10亿元,涉及济南、青岛、威海、长春、大连等地的多家企业。涉案企业倒卖的票据来源和去向主要有以下三个途径:
一是相关公司及个人因现金需求通过中间人介绍或直接找到王某要求其帮助兑换现金而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王某按票面金额2%~3%收取手续费,一般较银行贴现率低3个百分点,个别大额汇票仅收取1万~2万元的费用。
二是相关公司及个人为满足正常支付业务需要,通过王某将手中的大额银行承兑汇票换成等值小额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将多张小额银行承兑汇票换成等值大额银行承兑汇票,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往往仅随机收取少量手续费,此类客户多为当地企业。
三是当地一些大型企业为获取财务利益,主动找到王某的公司,以优惠2%~3%的折扣价格从其手中购买特定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用于向客户支付货款。
★案例评析
在票据倒卖过程中,中介或票据持有人向王某的企业转让票据时不背书,王某的企业再将票据转让下手时也不背书,而是将票据视为大面额纸币直接交付,造成票据背书无法反映完整的交易链条,隐匿了真实的交易关系;还有一些单位或个人通过支付大额现金购买承兑汇票,规避了银行对资金来源和性质的监测。这些交易方式极易被洗钱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利用。
以上案例选自反洗钱名家经典图书——《金融机构可疑交易与洗钱犯罪类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