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使用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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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风险揭示是在我司已向您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基础上,针对软件使用的风险进行的再次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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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揭示书为《期货经纪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切未能尽述事宜,按《期货经纪合同》中规定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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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案例 多方协同“一案双查”,这起职务犯罪没那么简单
来源:上海检察 北京反洗钱研究 时间:2021.11.19

朱某某、吉某等5起洗钱案

★案情简介

1.被告人朱某某,系某市苏创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2.被告人吉某,系某市苏创集团有限公司融资部负责人。

3.被告人孙某权,系孙某国哥哥。

4.被告人陈某某,系孙某国嫂子。

5.被告人司某,系孙某国妻子。

★洗钱手段

(一)上游犯罪

2016年至20195月,时任某联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夏某、业务一部业务经理孙某国(均系国家工作人员、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公司套取信用证项下资金及以贸易为名对外融资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并分别多次接受相关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另案处理)直接或以虚假贸易差价方式给予的贿赂款。其中,夏某收受人民币440万余元(以下未注明币种均为人民币)、美元610万元,共计折合4680.31万余元;孙某国收受715万余元、黄金25公斤,共计折合1375.51万余元。

(二)洗钱犯罪

1、朱某某明知夏某系国家工作人员,需要通过虚假贸易方式非法收受贿赂钱款,仍受夏某指使,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多家境外公司,虚构与行贿人陈某实际控制的境外公司开展化工品贸易,将夏某非法收受的美元610万元掩饰为正常的贸易利润。嗣后,朱某某又根据夏某指使,将美元296万余元、港元250万元通过境外帐户转帐至夏某某(系夏某的妹妹,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境外帐户。20187月至20195月,朱某某根据夏某指使,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多家境内公司,指使下属员工吉某等人虚构与相关公司开展化工品贸易,将夏某非法收受的440万余元掩饰为正常的贸易利润。

2、20172018年间,孙某权、陈某某明知孙某国系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巨额财物,为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根据孙某国的指令,将600万现金及25公斤黄金藏匿于家中。嗣后,孙某国陆续将现金取回,交由妻子司某小额多笔存入司某实际控制的他人名下的8个银行帐户共计493万余元。20189月至11月,孙某权、陈某某还根据孙某国的指使,注册成立某公司,虚构与相关公司开展化工品贸易,将孙某国非法收受的115万余元掩饰为正常的贸易利润。

诉讼过程

本案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在提前介入一起特大合同诈骗案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夏某、孙某国涉嫌受贿等职务犯罪,遂将该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并会同公安人员共同分析案情,引导侦查取证,在追查合同诈骗、受贿赃款去向的过程中,又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对上述被告人以洗钱罪立案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上述被告人涉嫌洗钱罪向法院集中提起公诉。孙某权等人以洗钱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不等的刑罚。5起案件判决均已生效。

★典型意义

1.坚持“一案双查”,深挖洗钱犯罪线索。检察机关在办理上游犯罪案件时,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加大对洗钱犯罪线索的同步审查,加强与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在案件和线索移送方面的协调,及时引导公安机关开展对下游洗钱犯罪的侦查取证,共同研判证据,准确把握定性。

2.紧抓资金流向,夯实案件证据。一是查明涉案资金的性质。及时调取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明确涉案资金来源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二是查明涉案资金的流向。明确洗钱的行为事实和犯罪数额。通过境外取证方式调取境外洗钱账户,印证资金流水。对无法调取、发现的涉案资金,通过补强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票据等证据予以固定。三是查明洗钱犯罪手法。虚构贸易,将他人受贿款掩饰为正常的贸易利润;为他人开设境外账户,用于向境外转款;小额多笔频繁将他人受贿现金存入银行等行为,均符合洗钱犯罪的客观要件。

3.注重法治宣传,延伸办案效果。办案机关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工作,揭示洗钱犯罪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严重危害。深入剖析案例,提示社会公众以案为鉴,提升反洗钱意识,严守法律底线,共同织密织牢抵制洗钱犯罪的“防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