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所得,会通过“隐蔽”手段妄图“洗白”。1月11日,在安徽省检察院、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联合举办的反洗钱工作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2021年反洗钱六大典型案例。
案例三:姜某某洗钱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姜某某系安徽省颍上县个体经营户。2017年11月,被告人姜某某明知其舅舅张某某(某政府部门原副局长,因涉嫌受贿罪,另案处理)系国家工作人员,仍应张某某的要求,提供其个人资金账户,帮助张某某接受彭某某(颍上县做煤炭生意的老板)行贿款1000万元,事后并用该款购买基金。
二、诉讼过程
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洗钱罪由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移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提出思路和方法,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针对姜某某是否对彭某某转账的1000万资金性质“明知”,是否与张某某存在“通谋”等焦点和关键问题,检察机关向侦查机关提出了补充提供证据的意见:一是进一步讯问姜某某,核实彭某某转入姜某某银行账户1000万元资金流向、用途、购买基金种类等证据;二是调取姜某某利用尾号为1348建行账户购买基金的品种、数量、收益、赎回基金交易明细等证据;三是进一步核实姜某某对其舅舅张某某受贿是否存在通谋的证据。2020年8月27日,广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20年11月13日,广德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姜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被告人姜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1.重视审查间接证据。洗钱犯罪隐蔽性强、专业程度高、证明难度大,被告人往往否认对资金性质明知,需要加强对间接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把握案件定性。本案中,针对被告人对资金性质是否“明知”,与上游犯罪行为人是否存在“通谋”等焦点和关键问题,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进一步讯问被告人,核实转入其账户的资金划转、流向、用途等证据;调取被告人银行账户购买基金的品种、数量、收益、赎回基金交易明细等书证,以锁定被告人资金流向、用途等。通过引导侦查取证,补强证据,形成完善证据的证明体系,充分证明洗钱犯罪。
2.依法证明主观明知。洗钱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要求被告人主观上对此明知。司法实践中,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认定被告人对资金性质具有违法性认知和判断,需结合被告人与上游犯罪行为人关系密切程度,以及在收到转来资金后是否在不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是否有投资经营,是否具有协助他人转移与其职业明显不符的财物等情形来综合判定。